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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出口罐头工厂的管理,
根据《关于对全国出口罐头厂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》轻总食[1992]2号)
和《关于对全国出口罐头厂进行清理整顿的补充通知 》
(轻食罐[1999]09号)文件精神,经过各省、市、区轻工业主管部门的全面检查考核,
并征求了当地商检部门的意见。全国原具有出口罐头厂代号的企业共有496家
,经过清理整顿后其中388家作为保留出口罐头代号企业。
凡获批准的出口罐头厂,国家轻工业局将颁发正式出口罐头工厂代号证书。
国家轻工业局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罐头工厂代号管理的通知》(国轻行[1999]315号)要
求各省、市、区轻工业主管部门在进一步加强对出口罐头工厂代号的管理工作,
督促和帮助出口生产和经营企业强化代号管理意识,维护本厂代号的形象。
未获得出口厂代号和卫生注册编号的企业一律不和加工出口罐头,
外贸经营单位不应收购未获批准代号的罐头产品出口。
已获得罐头出口代号的企业应严格按罐头出口代号使用规定,规范使用罐头出口代
号。以建立正常的出口罐头生产和经营秩序,促进罐头出口量的不断扩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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